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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勞資新政策:除掉申請上限金額和延長有效時限!

2/2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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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法律顧問,我非常歡迎除掉申請$10,000上限金額和延長有效時限至2年的追討欠薪勞資新政策,尤指欠薪在2015年2月20日或之後發生。

過往我見過很多有可能欠薪追討的申請,但是由於過了6個月有效時限,所以就不能協助。新的政策對於有力的申請增加成功機會率 (有效時限由6個月延長至2年)。



勞資新政策的好處有以下:



加快處理申請速度

除掉$10,000上限金額,欠薪申請在2015年2月20日或之後發生(包括假期薪水,解僱或遣散費)可直接遞交到勞工處。以往如果申請賠償高於$10,000但少於$25,000,就要將申請遞交到小額法庭。通常來説,小額法庭需要比較長的時間處理申請。



較好的保障

欠薪申請時限延長至2年能夠對受害僱員有較好的保障,以至新移民也是。其實,我本身覺得6個月的申請時限對一般人來說是很短的時間。尤其是教育程度不高,母語不是英語和新移民來說很容易錯過這時限。所以延長申請時限對這羣體绝對是好事。



增加成功申請

欠薪申請時限延長可提高申請成功率,因為受害的僱員有較高的機會在時限内遞交申請。


總结,以上所列的原因對於追討在2015年2月20日或以後發生的欠薪有正面的影響。

由於這新政策改變,我在2015年1月17日發表的文章”你被公司裁員的賠償是否合理?”有所更改。


有關資料亦可以瀏覽:

i) http://news.ontario.ca/mol/en/2015/02/ontario-eliminates-cap-and-extends-time-limit-for-wage-recovery.html

ii) http://www.labour.gov.on.ca/english/es/pubs/guide/esclaim.php




聲明:以上資料不構成法律意見,只作參考用途。每個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上以上法律纷纠,可聯络誠忠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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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租客無交租 房東不能立即逼遷!

2/2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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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租客,以下可會是你常提出的問題:
- 若我沒交租,房東是否有權:斷水斷電?
- 沒收我的私人財物?
- 拒絕我進入自己的單位?

以上的答案是:不能!




另一方面,如果你是房東,你是否也經常有下列的問題:
- 如租客沒交租,是否可以要求立即搬出?
- 如租客常遲交租,是否可以立即終止租約?
- 如租客未能修好個人在單位內的損壞(不是指長年累月的損壞),是否可以不繼續出租給他?
- 如租客弄得單位非常髒,這可否是拒絕繼續出租的埋由?
- 如租客騷擾其他租客或房東,是否可立即趕他走?

以上的答案是:
不能立即!



這是否有你的寫照?我提出的只是經常遇到的問題(但不限於此)。這裏我想提出的重點是:無論情況如何也不能要求「立即」搬出單位的,但是絕對是提早終止租約原因。不過,必須遵照法律要求程序。我會在日後詳細提出房東在這方面須知程序。


租客權利和義務

權利:租客有繼續租住單位的保障,除非是雙方同意提早終止合約和簽署同意書。或者是法庭頒發驅逐令;絕對在租住單位內有個人私隱,房東不能在沒通告下隨便進入單位。
義務:準時交租、保持單位清潔、修好個人在單位內的損壞。



房東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可以收租住押金;可以加租,但必須在租約生效12個月後,並給租客90天前的通知(詳細資料可參考我在12月21日的文章)。
義務:房東必須遵守省政府和市政府規定衛生、安全、房屋和保養的標準;簽租約21天內給租客副本。



聲明:以上資料不構成法律意見,只作參考用途。每個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上以上法律纷纠,可聯络誠忠法律服務!


Source:  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150111/trb1_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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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2/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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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聽到周圍的人被解僱,心中都有點替他難過。他們最想知道的是解僱理由是否合法合理。首先,要弄清楚“解僱”和“裁員”是有所不同。裁員不需理由,賠償合理就可以。但解僱是需要僱主能確實合法理由,大多數和工作能力有直接關係的。

首先,我想先介绍有什麼可構成解僱的合法理由:

1) 不稱職
僱主必須客觀地確實員工工作能力或表現不達標。 但是不達標的原因不可以是公司陪訓不足或和員工没有直接關係的原因。


2) 缺席或遲到
没合理原因缺席或遲到是其中一個合法的理由。但是,如果缺席原因是不受員工控制的就不可以。尤其是涉及人權法的,例如殘疾。 僱主在法律上必須盡量配合,除非這會令公司陷入經濟困境。


3) 不誠實
例如欺騙、偷窃等。


4) 不服從工作命令
不服從工作命令必須是有意,和令公司經濟嚴重損失。再加上,不是因員工誤解而構成的和工作上命令一有直接關係。


5) 不順從上司
例如攻擊上司,有意阻止公司的政策和正常運作等。


6) 不符合公司文化
員工的個人習慣,禮儀,儀容,態度等和公司核心品牌,形象或文化不配合。


7) 下班後的行為
一般來說,下班後的行為不會構成解僱的合法理由。 除非那行為對公司名譽和收入有負面影響。


8) 性騷擾
例如色情笑話和進一步的有關行動等。一次性末必會構成立即解僱。但較嚴重性的是有可能,尤其是涉及因主管或上司造成的。

9) 酌酒或濫藥
在法律人權法上,這兩樣與殘病是掛上關係的。所以僱主要是盡量配合,例如批準時間给員工去做心理療治或復原,除非這配合會令公司陷入嚴重經濟損失。


要記得和清楚的一點就是,一次性的錯犯大多數不能構成即時解僱的合法理由。除非是嚴重性高。

正確的解僱步骤亦非常重要,必先给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和最後書面警告。

如果你的解僱都不屬於以上所提及的合理解僱理由和步骤,那麼你的解僱有可能是不合法的!



聲明:以上資料不構成法律意見,只作參考用途。每個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上以上法律纷纠,可聯络誠忠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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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怎樣做 如你被誤作高賣?

2/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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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伯伯在超级市場的時候,將一包傷風丸放在購物袋,原本想和其他買的東西一起付錢。但到了收錢處卻忘記了,並被超市保安作高賣之論。


問題:
i)  你對這高賣情景的看法?
ii) 這伯伯會否被起訴作高賣?

答案:
- 看情况!


高賣的定義

高賣的定義拿取5000元以下的東西,離開超市時並無意付款。


輕度或是嚴重的刑事?


法官可以判高賣$5,000以下東西有兩類:嚴重刑事或輕度刑事。因為法律顧問只能接輕度刑事案件,所以在這裏只討論輕度刑事情况。輕度刑事最高判刑為六個月。


超市出口以那作準

很多超市保安會等到高賣冒犯在收銀處作檢控。不一定會出了超市門口才作這舉動。

這是根據加拿大刑事法322章2節對偷窃時間定義是:當有人有意偷窃,將東西移動或被移動時。

出了起市門口只是用來確定"有意偷窃"或"無意付款"。


被檢控高賣時態度

- 有否即時澄清忘記,但不是有意不付款?
- 有否提出即時付款?
- 有否其他因素令冒犯者善忘,例如年老,吃藥,身體某些狀况等。

以上是一部分有關問題!


意圖是辯護而不是付款能力

那伯伯有向收銀員提及他有能力付款,所以他没有理由偷窃。而且他亦為其他買的東西付款。

記住:你的意圖,不是付款能力,能成為你的辯護!

所以,伯伯的辯護就是由於他的無意。如果他忘記付款的東西價值小於付款的東西,加上能證明他是因忘記的,就有可能成為有利的證據。


被檢控高賣會怎樣?

超市保安會帶冒犯的人到保安室,並收取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及地址。

以市民作舉捕為例(通常是警察), 只有以下情况作舉捕 i)有很合理原因是犯罪 和 ii) 那時候警察來不及舉捕,還有適當的用力。這情况通常在超市保安更常見。


保持沈默
你绝對在法律代表抵這達前,對你的發問保持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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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珮詩是法律顧問和為前明報星期天寫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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