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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The Bankruptcy & Insolvency Act (BIA) 第69條,申請破產或提出消費者提案會觸發「自動中止訴訟程序」(automatic stay of proceedings)。這可以防止業主以破產前的欠租為由驅逐租客。此外,根據BIA第84.2條,僅因租客在宣布破產時拖欠租金,租務關係不得終止。
但請注意,此限制不適用於破產申請後產生的租金。租客不會因未支付破產後的租金而免於被驅逐,例如收到N4通知。
截至破產申請日之前的未付欠款,業主將成為無擔保債權人 (unsecured creditor),必須向破產法院管轄下(Bankruptcy Court)的破產受託人 (bankruptcy trustee) 提交債權證明。當租客解除破產狀態, 受託人隨後將清算破產租客的資產,並根據債權人的償還順序支付款項。
以下情景說明了根據破產發生時間,如何處理 N4 通知和 L1 申請:
i) 破產前未發出 N4 通知
業主可以就破產申請日後產生的欠租發出 N4 通知。對於破產前期間的任何欠租,業主必須向破產受託人提交債權證明。
ii) L1 申請已在租客破產前提交至租務委員會 (LTB)
在得知租客破產狀態後,業主必須修改 L1 申請,將租客的破產受託人列為當事人。此外,也必須向受託人送達聽證通知。雖然破產申請日之前拖欠的租金必須作為破產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債權處理,但破產日之後產生的任何租金都可以在L1聽證會上確定。
iii) 租客破產前簽發的L1命令
業主仍可執行破產前簽發的L1命令中的驅逐條款。但是,根據 The Bankruptcy & Insolvency Act 第64.3條,該命令中的金錢部分應予中止執行。業主可以要求修改現有命令,使其僅包含驅逐條款,而不包含命令中規定的租金拖欠部分的收取。
在 In the Matter of the Bankruptcy of Sylvie Marie Lafond (aka Jane Lafond) of the City of Ottawa, in the province of Ontario , 2023 ONSC 4065 中,法院支持了這一觀點,並裁定L1命令中的驅逐條款仍然有效,不受BIA 第69條的中止執行。在 Re Snaith, 2025 ONSC 3413 案中也提到了這項原則。
iv) 租客破產前的 達成調解協議或簽發有條件 L1 命令
業主可以申請 L3 (針對調解協議)或 L4 (針對有條件 L1命 令 - Conditional L1 order),以租客違反和解協議或條件L1 命令為由,請求單方驅逐令。但是,業主不能要求追討破產前拖欠的租金。雖然破產會阻止追討破產前拖欠的租金,但這並不妨礙業主因租客持續違約而驅逐租戶的權利。
雖然單一租戶的情況相對簡單,但當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租客的共同租務關係時,情況就會變得複雜。即使由於BIA 第 84.2 條的限制,無法僅終止非破產租客的租務關係。由於共同租客對業主承擔連帶責任,業主可以向任何未破產的租客追討全部欠款。可參考 Mahmood v. Riutta, 2024 ONLTB 62844 (para. 32 - 36)案的判決。
鑑於此類情況涉及破產法和住宅租務法,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了解這些重疊的司法管轄區。
聲明:以上資料不構成法律意見,只作參考用途。每個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上以上法律纷纠,可聯络誠忠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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