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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務條例從2021年9月1日對特定法例有所修改與更新,包括新製定申請書N10, L2 和T5申請書的更新, 與其他/有關法律程序和條款更新。
在未有以上條例更改之前,房東要在小額法庭去追討租客在搬出單位時發现破壞的賠償。這法律程序相對現在新製定N10申請書需時較長。
新製定L10申請書----向搬走單位後的前租客追付欠租
房東可以向在2021年9月1日或以後搬出租客的一年之內遞交N10申請書追討以下的項目:
- 欠交租金;
- 租金退票的相關費用;
- 租客欠房東的水,電和煤費用;
- 租客對單位不小心或故意的破壞;
- 租客因之前抵觸其他租客的安寧而對房東造成的費用。
房東需要在上庭日期的最少30天前,將L10申請書和上庭通知書以法庭允許方法遞交给前租客。如果以上文件不能順便遞交前租客,房東需在上庭前最少40天前向法庭申請其他遞交的方法。證明文件巳遞交前租客的 Certificate of Services, 必須在上庭前最少20天前提交法庭。
N12通知書(房東或買家自用理由)或 N13通知書(重建、改造或大規模维修)-----必要透露是否之前遞交以上通知書给租客
房東需要在提交L2申請書給法庭時,必須一併提交宣誓書(Declaration or Affidavit) 鄭重聲明在租客搬出必會在單位裡最少住一年的時間。還有,房東亦要披露是否在L2申請前兩年之內遞交N12或N13给同一單位的租客或其他出租單位的租客。
如果房東在L2申請時兩年內曾遞交N12或N13通知書给租客,那必須要列出以下:
- 之前通知書在那日期遞交给租客;
- 租務單位的地址;
- 誰會搬進單位的身份;
- 之前案件的编號 (如適用);
T5 application - 租客申請書- 房東用不合理動機以自住理由趕走租客
如果租客有合理證據房東以不合理動機,例如:自用理由、重建、改造或大規模维修來趕走租客、那租客可在搬出單位一年內申請以下赔償:
- 租金退款;
- 最高12個月的租金赔償;
- 1年新租金差額的賠償;
- 賠償租客搬遷和儲倉的費用;
- 懲罰性的罰款;
租客可以遞交T5申請,如果房東不能在合理時間搬進單位作為自用的用途(N12)。
租客亦可以遞交T5申請,如果房東以N13理由包括重建、改造或大規模维修; 但同時拒绝租客以書面通知完工後想搬回單位的要求。租客如果發現房東以N13理由, 但沒有在合理時間開始動工,租客也可在這情況下遞交T5的申請。
聲明:以上資料不構成法律意見,只作參考用途。每個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上以上法律纷纠,可聯络誠忠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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