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業主會因租客對於未遵行維修責任或维修延長的指控感到憂慮。
第一考慮因素是否租客在遞交T6申請書前巳經通知業主在出租單位裡的損壞。 根據安省租務法例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的第30(2)節提到先要符合這規定。因為很多時候業主都不是和租客住同一租住物業裡, 不可能知道出租單位裡有什麼損壞的。除非租客能證實到業主是應該意識到那損壞而沒有維修, 否則租務委員會 (Landlord & Tenant Board) 有可能審更少賠償或沒有賠償。
第二考慮因素是這損壞是否經過長年累月使用所產生的損耗。如果租客巳報告给業主單位內的損壞, 業主的責任就只是要維修因經過長年累月使用所產生的損耗 (Normal wear and tear)。 安省租務法例的第20節提到業主必須提供出租單位的要求是要符合維修規定和適合人類居住環境, 那是根據於健康、安全、房屋和維修條例規定作準则的。而且業主維修的規定限於把维修適當地做好, 並不是租客提出百分之百要求的完美標準。
s 20 (1) of RTA - A landlord is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and maintaining a residential complex, including the rental units in it, in a good state of repair and fit for habitation and for complying with health, safety, housing and maintenance standards. 2006, c. 17, s. 20 (1).
相反地,如果损壞經證實後是因為租客故意或不小心破壞 (wilful or negligent conduct of the tenant) 並非長年累月的損耗,那就是屬於租客修理損壞的責任。這是根據於安省租務法例第34章所指出的。提議業主最好從關於那專業人士拿取損壞報告的成因是由於不小心或故意造成。慎防租客反駁损壞是日積月累所造成的。業主亦可給予租客N5繳交因他人為造成損壞的维修费用。
第三考慮因素是否在合理時間裡協助租客维修損壞。 一般來說,普通维修的合理時段為1至2個星期。 不過, 那亦要根據個別的情况來斷定, 例如: 维修的性質和範圍,裝修或電工師傅的排期, 维修的靈件是否本地有供應(或是要從外地運來)等因素考慮。如果業主給予24小時前通知書, 租客不可以無理拒绝業主進入單位作維修。這不合作租客行為可能造成安省委員會不给予租客任何賠償, 那針對業主未能遵守维修的指控。租客未經業主同意(尤其是在租務上巳列明這項)私自進行维修。因為業主可能提出損壞是人為造成而業主之前沒有機會去檢驗。
業主在這事宜上亦可事前作出某方面的預防措施。可以和租客通訊的電郵裡列出一些细節, 包括⒤ 何時有關專業人士會作上門檢驗, (ii) 何時有關專業人士會作维修和大約的期限, (iii) 如要改期或等靈件到達, 要知會租客新的日期上門维修和因由, 和 (iv) 那些損壞巳經维修好和何時已經修好所有的損壞, 或包括其他相關溝通作為對業主有幫助的證據等等。
那麼, 可以盡量避免因沒有好好溝通完成维修日期上的含糊 而不能證明巳在合理時段內完成。這對日後有可能收到租客T6申請書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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