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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景是租客還是房東需要負上鏟雪的責任呢? ‏

3/2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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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房東和租客住在同一間屋(或租客住在地庫),那鏟雪責任很明顯是在房東那方。

根據安省租務條例第20(1)條提及房東的責任是包括管理和维修出租物業, 確保能乎合市政府的健康、安全、房屋和维修法例。

不過,如果房東和租客不是住在同一間屋,那誰的責任鏟雪呢?房東又是否能夠將這鏟雪責任列在租務合约裡並轉介給租客呢?

可能一開始很多人都覺得竟然房東不是住在同間屋,理應是租客責任去鏟雪啦!因為誰需要負責鏟雪會引身到誰需要為有人因雪跌傷在屋門前負上法律責任。確定負責任的那方對受傷纠纷來說是重要的。

首先看看佔有者責任法例,怎樣去定義佔有者或佔有者的責任?第一點提及到佔有者是指住在那物業,或佔有者有權控制物業的環境和活動等。法例第3(1)條亦提及佔有者責任是需要確保每人或進出的人無論在物業裡和物業包括的範圍確保安全。 

雖然可能看上來租客應是佔有者因為他才是住在物業裡,但是房東在這情况才佔有者因為他對物業環境和活動有一切的控制權。最近一宗新聞就提及到鏟雪責任不能轉介给租客,即使在租约上列明並獲雙方簽署。當然没有绝對,如房東和租客簽署另外一份合约註明给租客錢鏟雪。那就和房東聘請外面公司鏟雪一樣道理, 鏟雪責任在這情况才能獲保轉介。  

關於最近宗有關新聞的詳情, 可瀏覧以下網址:

http://www.thestar.com/business/real_estate/2011/02/18/is_it_the_tenants_job_to_shovel_snow.html



聲明:以上資料不構成法律意見,只作參考用途。每個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上以上法律纷纠,可聯络誠忠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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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宗人為疏忽案件的分析! ‏ 

3/2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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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這意外在2013年1月26日發生於北约克區。被告住在鎮屋,有天將二張棉被放進乾衣機而引致火警。被告試圖救火但不成城, 最後要報警。火警亦禍及鄰居的物業,所以展開了以人為疏忽在小額法庭的訴訟。 但案件最後不成功。原告又提出上訴,不過又被駁回。被告提及他過去的四年都是将棉被放在乾衣機烘乾,但都没意外發生!


專家報告:
這案件提及三份專家報告為引至這火警原因作分析。專家需要為這火警作出的判斷是究景 I) 因乾衣機内部失靈,或 ii) 因放過重衣物進乾衣機做成的?



報告最後不能總结這宗火警和放大量衣物(這裡的情况是兩張棉被) 有直接的關係!


我對這案件的分析:
在提交人為疏忽纠纷之前,最重要是確定某些行為和受傷结果是否有直接關係。被告是正常地使用乾衣機(雖然可能衣物超重),但是三份專家報告都不能確定有直接關係。除非被告是在不正常地或危險地使用乾衣機,例如易燃物品,這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証明受真正傷害(不需要直接的關係)。



這查閱我在今年3月7日明報上對這案件的看法:
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150307/tag1.htm?m=0

詳細亦可翻閱我在這討論區今年3月7日寫的“怎麼是人為疏忽”的文章。


聲明:以上資料不構成法律意見,只作參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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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是人為疏忽? ‏ 

3/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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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大家有時候會在報纸上看到有關人為疏忽的案件,無論是身體損傷或經濟上的損失。不知有否曾經對什麽是人為疏忽有所疑問?

以下的問題可能幫助解答大家對這方面的疑問:


1) 人為疏忽在法律上的定義?

人為疏忽定義是那人犯錯是無意的,但是他有可能知道他的行為會導致損傷。


2) 人為疏忽有什麼重要考慮的因素?

1)被告錯誤的行為;
2) 因被告錯誤行為直接導致原告的損傷;
和
3) 對原告造成的傷害。



3) 怎麼為被告錯誤行為的定義? 

錯誤的行為是指沒有盡自已的能力去避免意外的發生。換言之,錯誤行為是因破壞個人對其他人的責任而造成。

首先,要判斷被告對原告是否有個人的責任,以下兩條的問題先需要確定:

i) 被告的行為是否能合理預計有可能造成的傷害?有

ii) 除了被告以外,有没有其他人能緊密地和原告的傷害掛上任何關係?否




跟着就要確定一般合理的人對這特定情况的反應或處理方法。一般合理人的定義為以一般正常人的行為,思想和攞輯作標準(亦包括一般人犯錯誤的因素作考慮之内)。


4) 怎麼是因被告錯誤行為直接導致原告的傷害?
  
重點是原告的傷害是直接由於被告錯誤行為造成的理據。 如果這聯系太遥遠,那麼被告的指控就不能成立(因為理據不足)。


5) 人為疏忽裡所指對原告造成的傷害尤指是什麼?

當然,原告的傷害是被告錯誤行直接造成的。在人為疏忽案件中,法律上所指的傷害包括人身安全,個人操守,個人物品財産,個人聲譽或房産等。


6) 什麼情况可套用人為疏忽的比例法?

如果受傷的情况某部分是被告錯誤行為造成,和某部分為原告自已的責任。這樣, 法庭就會以被告和原告責任的分派比例,來作被告需缴给原告的適當賠償額。

我會在以後文章提出有關人為疏忽的例子!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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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珮詩是法律顧問和為前明報星期天寫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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