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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務條例從2021年9月1日的修改與更新

1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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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務條例從2021年9月1日對特定法例有所修改與更新,包括新製定申請書N10, L2 和T5申請書的更新, 與其他/有關法律程序和條款更新。
 
在未有以上條例更改之前,房東要在小額法庭去追討租客在搬出單位時發现破壞的賠償。這法律程序相對現在新製定N10申請書需時較長。
 

新製定L10申請書----向搬走單位後的前租客追付欠租
房東可以向在2021年9月1日或以後搬出租客的一年之內遞交N10申請書追討以下的項目:



  • 欠交租金;
  • 租金退票的相關費用;
  • 租客欠房東的水,電和煤費用;
  • 租客對單位不小心或故意的破壞;
  • 租客因之前抵觸其他租客的安寧而對房東造成的費用。
 


房東需要在上庭日期的最少30天前,將L10申請書和上庭通知書以法庭允許方法遞交给前租客。如果以上文件不能順便遞交前租客,房東需在上庭前最少40天前向法庭申請其他遞交的方法。證明文件巳遞交前租客的 Certificate of Services, 必須在上庭前最少20天前提交法庭。
 






N12通知書(房東或買家自用理由)或 N13通知書(重建、改造或大規模维修)-----必要透露是否之前遞交以上通知書给租客
 
房東需要在提交L2申請書給法庭時,必須一併提交宣誓書(Declaration or Affidavit) 鄭重聲明在租客搬出必會在單位裡最少住一年的時間。還有,房東亦要披露是否在L2申請前兩年之內遞交N12或N13给同一單位的租客或其他出租單位的租客。
 

如果房東
在L2申請時兩年內曾遞交N12或N13通知書给租客,那必須要列出以下:


  • 之前通知書在那日期遞交给租客;
  • 租務單位的地址;
  • 誰會搬進單位的身份;
  • 之前案件的编號 (如適用);
 
 

​


T5 application - 租客申請書- 房東用不合理動機以自住理由趕走租客

如果租客有合理證據房東以不合理動機,例如:自用理由、重建、改造或大規模维修來趕走租客、那租客可在搬出單位一年內申請以下赔償:

  • 租金退款;
  • 最高12個月的租金赔償;
  • 1年新租金差額的賠償;
  • 賠償租客搬遷和儲倉的費用;
  • 懲罰性的罰款;
 
 
租客可以遞交T5申請,如果房東不能在合理時間搬進單位作為自用的用途(N12)。
 


租客亦可以遞交T5申請,如果房東以N13理由包括重建、改造或大規模维修; 但同時拒绝租客以書面通知完工後想搬回單位的要求。租客如果發現房東以N13理由, 但沒有在合理時間開始動工,租客也可在這情況下遞交T5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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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導致暫時被裁員或永久被裁員的勞工法例!

4/2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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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疫情是史無前例,我只能以我現有所認知僱用條例來解釋以下的事宜:


暫時被解僱 (Temporary Layoff)

最近因為安省緊急令,而令到很多商鋪不能如常營業而令收入大跌,引致到大量的裁員。


除非在僱用合約包括容許暫時被解僱條文,否則就是不合法的,如果僱員不同意暫時被解僱。那情况真的有可能視作為有動機的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但疫情佷可能將這以往一貫做法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調整。 因為這是由於政府對疫情的安全實施,而被迫很多商鋪暫時關閉營業。


一般來說,暫時被解僱期限不能多於13周在連續20週的期間內。如果僱主需要延長這裁員期限,在連續52週內可多於13週但要少於35週。還有,僱主亦需要列出有期的返回工作崗位。在延長暫時裁員期間,僱主也需要代責員工的福利。


如果員工不接受暫時裁員,並沒有在僱用同意列出允許這方案,那僱員就被視作永久裁員而能獲得裁員賠償 (Separation Package)。



安省勞工法合法通知期 (Minimum Statutory requirement - ESA)  :

以安省勞工法例而言,最少合法通知期為1週以每一年的工作服務作計算。最多能達至8週通知期。如僱員為僱主服務於五年或以上,僱員能額外獲得遣散賠償 (Severance Pay)。但必要符合其中一項以下的條件:


  1. 公司有五十位僱員或以上在六週內被解僱; 或
  2. 公司薪金總額為二白五十萬加幣或以上。


遣散賠償以5年過後每年為一週,最高的賠償為26週。



加拿大普通法合理通知期 (Common-Law Entitlement):

除了安省勞工法合理通知期,僱員也可能獲得較高賠償的普通法合埋通知期。以下因素是判斷普通法合理通知期,包括
  • 僱員的職位;
  • 僱員的年齡;  
  • 僱員在公司的服務年期;
  • 僱員的薪金; 和
  • 僱員在同一職位再受聘機會(包括經驗,培訓和學歷,資格等).


為較長年期服務的僱員比較能被普通法通知期作賠償。不僅,很多公司都會以普通法合理通知期作賠償,以免因賠償不夠而受到不合理解僱上(Wrongful Dismissal)的法律追究。根據普通法,一般以每年工作服務為一個月的通知期。但是,這也不能以此作準,但以每案件的情況分析為準。普通法通知期是以相對地合理期間被僱於同等的職位來决定的。



失業保險金和政府對疫情資助 (EI Benefits & COVID-19 emergency fund)

失業患病保險金福利 (EI sickness benefits)

如員工因為疫情患病而不能工作或需要被隔離。這福利亦受惠於要照顧因疫情而患病的親人。如果被批準,員工可獲55%平常工資或1週為$573(以較小的數額為實)。


政府緊急病故福利 (The Emergency Care Benefit)

這適用於因疫情患病而不能工作,並且公司沒有病假的福利。這福利亦受惠於要照顧因疫情而患病的親人。最高2週為$900而可拿至15週。


政府緊急支援福利 (The Emergency Support Benefit)

這適用於不能申請失業保險金,但疫情而導致失業或工作時鐘被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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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和租客如何溝通和處理因疫情影響不能準時交租金?

3/2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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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租務委員會(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 上星期初宣報暫時停止所有關於遂趕租客的聆訊源於COVID-19疫情原因。最近,亦有很多房東因現在疫情而擔心會對租客是否準時交租有所影響。


租客責任

如果租客因為疫情而被裁員或暫時被裁員,請先與你的房東溝通一下你可能會不能準時欠租的現況。


在這疫情下,相信一般房東都會理解並盡量在許可情況下配合。但是如果租客沒有確實原因,只因疫情而拒绝交租,那麽是沒有房東會接受這理由的。


租客要明白你以交租來換取租住單位的權利。所以租客是有責任準時交租的,若因現有困境不能交全數的租金,亦盡量交你能合理付擔的租金。我提議如這情况發生在你身上,請和房東商討以一段合理時間裡分期付款缓遲租金的計劃。我亦提議租客如因疫情被裁員,可以去申請失業金保險(El)  。 若你不符合失業金保險申請,你可查看政府最近因疫情而發出的緊急緩助金在今年4月時的申請資格。


房東責任

若你的租客向你提出因被裁員等原因不能準時付交租金,請以開放態度與租客商討有可能的對策。例如、看看是否能在一段合理時間裡分期付款缓遲租金。


但是,房東亦可能會遇到某些租客是沒有誠意去協商解決方法。只是一心想在這段時間裡不交租、或明明有能力但只想在這段期間交相對低的租金。 或者租客最近會给另一不交租金籍口,就是房東現在可以延遲付交房屋貸款。可是這延遲不適用於投資的房屋貸款。


如果是後者情况,那麽房東可能盡快去開始必要法律程序。雖然安省租務委員會暫時停止遂趕租客聆訊,但還接受申請書提交。越早提交有關申請表,越能在相對上比較快的時間拿到上庭時間。以下是我建議針對不交租方案的步驟:



  1. 發送N4通知書(這段期間我提議用Xpresspost),給租客14天交付遲缴租金。如用郵寄方式,請加上5天的時間;
  2. 如果租客未能在所指定限期內缴付租金,就可以進行下一步去遞交L1申請表去排期上庭;
  3. 上庭時,房東可要求給11天的時間要租客交租。租客亦有機會要求多一點時間來付所欠的租金。那就會取决於租客是否在困境裡盡力付交合理和能力可付擔的租金。租客亦會有可能要求延遲和取消逐趕他的要求,按照 s.83 of RTA 以下理由如患病、失業、意外或COVID-19疫情等。 那是否能被取決要視租客有沒有誠意和意願繼續缴交租金,並在一段合理時間交這之前所交的租金。
  4. 房東可以憑發出L1命令Sheriff去執法,若然租客沒有在發令指定時間內缴付租金。


如果租客想繼續租住其單位,他必須在發令上的時間內交租,或在Sheriff執行遂趕之前。
 

如租客已經搬出單位,在發令上所欠的租金還末償還,那房東可到小额法庭去追討這筆欠租。房東亦可在小額法庭程序開始前,發一封信要求付款。也可以請追數公司代辦,並報上有關信貨機構。那麽,這行動會影響租客信貨,對將來向銀行借貸或租住其他地方都會有困難。


希望房東和租客雙方能以有建設性態度一起解決問題,而不是在這艱難時刻製造不必要的問題!

 


註明:以上所的說明有可能根據政府在疫情政策上有所改變,而有所不同或有所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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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門銷售而誤導簽合约,消費者有什麼權利?

7/2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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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經常接到專開上門銷售的投訴。這也代表很多被誤導簽署長期合約的陷井,尤其是冷暖氣和熱水系统之類租借服務。 


這些上門銷售的售貨員多數以大幅度減低天然氣和電費的費用作賣點。誤導消費者簽署長達十年租借冷暖氣系统的合約。 


論點#1 


售貨員多數以每月租借費用和每月電熱水氣費用作比較來誤導。這種比較一開始已經是不成立的。因為每月正確費用是 I) 每月冷暖氣租借費用 + ii) 每月電熱水費用。 



論點#2 


十年租借冷暖氣系統服務費用應該會多於一次性地購買冷暖氣系統費用。 

上門售貨員上經常會以安省政府資助$1,300安裝冷暖氣系统誤導消費者,所以消費者不需要付上任何租借和安裝費用。 




論點#3 


安省政府只資助$250安裝高效能暖氣;和資助$250 -400 安裝高效能冷氣系统。 

如果消費者因被誤導而簽署合约,是有權取消的!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也包括消費者在能源相關類的權益。




任何一位購買多於$50的消費者:


  • 在購買貨物後十天內可取消合約。電熱水系统合约,可在購買後二十天內取消合約。

  • 如果消費者是由於受到誤導或欺骗而簽署合約,可以在一年內取消合约。

  • 如果要取消一年或以上簽署的合約,那合约必須是不能達到 Ontario's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的要求和沒有在合约上清楚消費者的權利。



我建議購買上門銷售服務的消費者不要即時簽約,告訴售貨員需要多一些時間詳细閱讀合約才决定。還有查看那公司是之前己經被很多消費者投訴 Consumer Beware List (http://www.ontario.ca/page/consumer-protection-ontario)。亦可以問一問朋友、鄰居和親戚有否光顧這公司的經驗等。還有簽约時看清楚是否有取消合约和拆走系统等附加費用。 最後,如果合約上term & condition 條項字細難看清楚,那亦是需要警惕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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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是否要為狗隻咬傷人而負上責任?

7/2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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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責任 (Dog Owner's  Liability Act)

狗主責任條例第2章一節說明狗主需要為狗咬傷人或自養動物做成傷害負上責任。


簡單來說,如果狗隻咬傷人或自養動物,狗主自然地要為被咬傷者身體和心理傷害負上責任,無論狗主知不知道狗隻有否攻擊的傾向。這條例無論在解釋和應用上都是用Strict liability的原則。那就是說則使狗主做足預防都不能避免責任。如果受傷的人挑逗狗隻而受傷,那麼被咬者要付上部分責任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而受賠償數額相對地减少。賠償數額多數以嚴重性和狗主疏忽而定。一般罰款個人最高為$10,000 和/或入獄六個月。



例外情况

就是如果被咬者正在或準備在狗主屋裡犯案。



狗主的定義


狗主責任條例第一章一節定義狗主為擁有或托管狗隻者。如果狗主為未成年者,那麽父母或監管人需要負責。簡單來說, 狗主是擁有注册狗隻的人,負責看管狗隻的人、或者是擁有或負責看管狗隻未成年的父母。如果有兩位狗主有共同的狗隻擁有權,根據第二章二節,兩位狗主需要共同負責。



如被狗咬傷,應怎辦?

a) 拿取狗主姓名和地址;

b) 拿取証人聯络資料;

c) 受傷拍照並注明受傷時間、日期和地點;

d) 立即接受治療;

e) 聯络狗隻部門報告意外;

f) 冶療文件要清楚注明細節;

g) 日記記錄受傷對每天生活影響;

h) 尋求法律意見。



訴訟時間

被狗咬傷日期的兩年之內。



金錢上的賠償

分為 (i) 具體傷害和 (ii)非具體傷害兩類。具體傷害包括實際上能計算到的,例如: 損失薪水,家庭開資,現在和將來醫療開支,交通費,康復冶療費用等。非具體傷害包括傷痛、精神崩潰, 情绪受困和心理創傷等。不過必須有心理醫生報告證明。則使沒有表面受傷,亦能以為逃避狗隻咬傷的心理創傷來提出賠償。



狗主預防方法:

狗主避免狗隻對人和自養動物造成安全成脅,


(i)   要在出外時扣上狗帶;

(ii)  要正確地訓練狗隻;

(iii) 要在有其他人的環境內看管好狗隻;

(iv) 要教導小朋友有狗隻在場時的行為;

(v) 要售買屋主保險而包括狗主負責那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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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改貸款信譽記錄!

4/2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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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兩位朋友一起租屋來分擔費用,而A君是在租約上列明的主要租客。但是大家開始一起共住時,因為生活習慣不同不久就有分歧。於是A君就提早向房東說明一年租約期滿後不會再續約。A君亦向房東提出如B君繼續住在單位,新租約就要將B君作為主要租客。並且last month deposit 已經在A君搬出的最後一個月用了。新約租開始了不久,B君已經常性遲交租。雖然A君不斷向房東從新自己已不是主要租客,不過房東久不久通電說他需要負責交租。跟着B君欠租就遞上安省委員會,並且决定最終B君需要交欠租。很奇怪的是A君通過追債公司上門,並得知房東將欠租報上有關部門,令他的貸款信譽有負面的影響。

現在A君怎樣做去更改錯誤的貸款信譽記錄?



錯誤借貸信譽記錄對A君有什麼負面的影響:
  • 對借貸機會降低;
  • 房屋借貸可能因此被拒绝或被降低其金額;
  • 借貸金額會被降低;
  • 高利息的借貸;
  • 有某些行業的僱主會看借貸信譽記錄來决定是否僱用;



有什麼程序去更改錯誤貸款信譽記錄?
  • ​首先,A君可以先寫信给借貸信譽部門, 例如Equaifax, TransUnion等,用證據去解釋為可錯誤貸款信譽記錄的發生; 
  • 如果第一程序被拒绝,A君可以再寫信给房東解釋為可錯誤貸款信譽記錄的發生;
  • 如果第二程序被拒绝,A君可以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



我會向A君提議怎麼去處理投訴?

其實,A君要自己做投訴沒有什麼不對。但是,我就不建議因以下的原因:


  • 一般欠法律訓練的人, 可能只會寫摘要,但是未必能提出案件的重點;
  • 法律專業能提出案件的重點,將證據組構到有邏輯和令人容易明白,和用法律條例去解釋為何論點是對的;



如果做到不正確,A君要求更改錯誤信譽記錄或投訴很有可能被拒绝。所以僱用法律專業不但能有效提高勝數,而且能盡快地恢復良好貸款信譽記錄。


以上情况只是日常生活的錯誤信譽記錄其中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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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4th, 2017

4/1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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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4th, 2017

4/1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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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簽署合約都能執行法律責任呢?

4/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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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都認為簽了合約就一定可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一般情况是對的(但不是絕對的),要視乎合約上的字眼和細節,並有其他因素而定!

有法律約束的合約包括以下所有元素:1) 提出與接受;2) 考慮;3) 判斷能力;4) 同意; 和 5) 合法原因。


在這裡與大家分享一些客人因為簽署合約,而來找我幫助的例子:




1) 與金融公司簽署回報高的合約

一位準客人來找我解决一份與金融公司簽署回報高的合約。其實,不難理解投資者與其他公司簽署合約(不是與正式銀行簽署的合約) 潛在很大的風險。但是,很多大都會被那吸引的回報蒙閉他們的理智,而沒有對這公司的背景作出進一步的調查。


以下的問題必須在作出投資前有所考慮:

i)   這公司是否在省份或國家有商業注册;
ii)  這公司是否在破產的狀態;
iii) 有否對公司以前和現在的新聞作出研究;
iv) 公司是否有債權人,是不是優先債權那種;
v) 公司商業结構是否有限負債權那一種
。


如果在調查中得不到太多資料或結果不理想,你所簽署合約的執行能力就相對減少了!



2)與移民公司簽署的合約

這位準客人已在這移民公司放上一定數量押金。雖然已經和這移民公司簽了合約,但這移民公司在不久之後便結業了。

之後這客人的文件被轉到另外一間新的公司而不太滿意。並嘗試去找之前簽署合約的移民顧問商討。接着她就到屬於移民公司監管機構查問聯络資料。由於和這客人簽署合約的移民顧問是沒提供合法姓民資料和執照號碼,所以無法作進一步追究。

以下有些提議細節來進一步保障這類客人的合約:

i)   在某階段完成某部分工作的收費;
ii)  在那些情况如客人不滿意可以提出終止合約;
iii) 如終止合約,退款又是怎樣的等等。




3) 與裝修公可簽署的合約

我的建議是不要只靠收據來作為合作確定,而是準備一份雙方書面合約。因為在裝修過程中會有意想不到的問題和額外費用的出現。

裝修合約最好包括以下的細節:

i)   註明特定颜色和尺寸(數碼註明更佳);
ii)  註明詳細的工作負任;
iii) 開始工程日期和完成工程日期;
iv) 如工程末能如期完成怎處理;
v)  清楚注明那些有保用期等等。



詳細資料可參考我在2015年9月1日寫的文章 “消費者僱用装修公司有什麼要注意的?” @
http://www.ch.trustworthylegalservices.com/353423554221312/15


我想在這裡分享一位客人與裝修公司不愉快的經歷。她大概給了50%押金(其實一般只需要給不多於10%押金)。由於這裝修公司是朋友介绍,結果工程做了一半公司就消失了。


這客人只有裝修公司的名片,上面只有聯络電話。當然最後都找不上,因為電話可隨時更改!




要更有效保障她與這装修公司簽署的合約,她應該要:

i)  調查這公司是否在政府商業登記;
ii)  公司商業结構是否有限負債權那一種;
iii) 公司有否購買商業保險,如有損壞和受傷誰來負責等等。




很多消費者都知道他們可以到小額法庭追究賠償。除了有法律效力的合約,很少人清楚明白充份地包括每一细節,怎樣聯络上被告下落,和公司財政狀况等都能取决到是否最终能收到那金額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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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自己有可能的勞資糾纷訴訟作好準備呢?

4/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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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終决定寫這篇文章,因為我希望透過這篇文章去告訴僱員勞資糾紛的程序。很多時客人來找我幫助時,我都很失望地對他說僱員沒有為自己收搜足夠的証據!


近幾年我所見到勞質糾紛有加劇化,可能與全球經濟有關,公司減省人手開支、工作量的增加和僱主期望的增加。


1) 記錄每天工作流程

僱員很多時都會覺得向僱主有動機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 的控訴有相當的困難, 因為工作量很難去量化的。而且,比較幾年前,現在一般來說各行業的工作量有所增加。



首先要界定 “有動機解僱 (Constructive Dismissal)”的定義,僱主沒有直接說要解僱僱員。不過在合約上寫的工作性質已有所改變,並沒有與僱員說明改變的原因,或拒绝的機會和後果。


我想特別因工作量增加和工作性質改變引致的”有動機的解僱"。但切記我在這裡不是說因其他同事放假,而暫代他們的工作。


僱員有以下的方法來為自己搜集証據:

  • 查看僱用合约上的工作責任;
  • 如果沒有簽署僱用合約,那麼就參照同類型工作的責任;
  •  記錄每天工作的流程 (工作性質和數量) 和每均工作需要的時間。如有某些工作需要更多時間,那要說明原因了;
  • 如果可以的話,可以將之前和之後的工作流程來作對比。那證明過份增加工作量是一般僱員都不能應付的話,勝數亦會相對地提高了;
  • 可以發電郵給僱主說明工作的主要責任,和過份增加的工作量為何不合理。


底線就是要去證明過份增加的工作量對一般與大部分的僱員來說是不合理和不能應付的。如果僱員能證明不停地整天在工作而並根本沒有中途休息的時間,那僱員對訴訟的機會亦會增加呢!



2) 以前和現在的工作評估報告

我們現有的法律容許因僱員工作不達標,而合法地解僱員工 (不過有一定的解僱程序要遵守的)。那亦有可能因為經濟蕭條,而僱主對僱員的期望相對地增加。


近年勞質纠纷的造成,因由是僱主期望與僱員期望差異所導致。我的提議是先與僱主作出有建設性的對話,目的是要縮减雙方期望的差異。如果僱員不同意僱主對工作評估,那就不要隨便簽字。保留每年工作評估報告。如果僱員不被給予副本,那可發電郵告知僱主那工作項目評估是同意和不同意,並留底作日後之用。



3) 保留電郵和電話訊息作記錄

保留與僱主電郵和電話訊息,以作日後有可能勞資糾纷作記錄。僱員亦可以將口述溝通以發電郵给僱主以作書面記錄。 "As per our conversation dated on.........., we discuss.............."以作為日後有可能的証供。


4) 錄音如有這需要

我必須要承認近幾年很難找到同事作為勞資糾紛的證人。因為他們都害怕會失去現在的工作。然而可以向法庭申請強行做證人,不過我認為只有證人願意作證,才能令他對案件有幫助的。


如有需要(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對話 錄音並非違法,然而可能未能到僱主的同意。不過,必須是與自己纠纷有關錄音(而不是僱主與第三者並與自身沒有關係的糾纷)。


一方面,我認為有很多的僱員會願意盡量配合僱主合理的要求,因為大家都是同坐一條船。但是如果僱主要求過份的話,僱員是有權利為自己發聲,不想將惡劣的勞資關係延續到下一代。


我在這裡不是製造勞資之間的猜疑和茅盾,我亦相信很多僱主遵守勞工法和營做好的工作環境。因為僱員是公司成功一個很重要的資産。工作評估不要以着重量也要重質。人力資源是特顯公司的競爭力,所以僱主必須着重他們的僱員。


請查閱我在2015年1月17日寫的文章 “是否所有的裁員都是合法的?” www.ch.trustworthylegalservices.com/353423554221312/14


切記:請與法律代表商討你的情况才作出恰當的法律行動。勞資纠纷在小額法庭的限期為事發之兩年内遞交告狀才會受理的。






聲明:以上資料不構成法律意見,只作參考用途。每個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上以上法律纷纠,可聯络誠忠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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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珮詩是法律顧問和為前明報星期天寫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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